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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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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n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6期12-1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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