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省政府批准核定的省、市、县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省级超基数出口退税由中央与省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市、县超基数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市、县分别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鉴于当前市、县财政较为困难, 超基数出口退税负担较重,中央返还的免抵未调库资金,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由省财政结合应返还各市数额,按照"以市为单位,先县后市"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市、县负担的超基数出口退税。具体补助办法每年根据出口退税情况另行确定。三、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后,相应取消省对市、县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各市、县负担的超基数出口退税7.5%部分,年终结算专项上解省财政。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20期16-17,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