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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拾金不昧 首获减短矫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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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不久,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因拾金不昧,表现突出,获得了区矫正办给予的物质奖励300元,减短矫正期3个月的奖励。李某5年前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去年9月被裁定假释,开始接受张家湾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李某认真遵守矫正制度和矫正纪律,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尤其是在今年4月15日。
出处 《人民调解》 2005年第8期45-45,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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