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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承担拔除引流管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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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流管由谁拔出原告贾某,因患右乳腺癌于2001年3月7日至被告徐州某医院住院治疗,于3月9日行右乳腺癌根治术。术后,右下肋部留有2根引流管,分别为硅胶管和乳胶管。原告出院前,由被告医师拔出一根引流管,由原告带另一根引流管出院。手术记录及出院记录中虽对住院期间被告医师拔除其中一根引流管,另一根由原告携带出院有记载。
作者 李晓梅
出处 《健康大视野》 2005年第7期37-38,共2页 China Health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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