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单位。
出处 《新疆人大》 2005年第7期33-33,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