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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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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出处 《新疆人大》 2005年第7期33-3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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