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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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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等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出处 《新疆人大》 2005年第3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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