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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批法规应进行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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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然而,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对报请的地方性法规仅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不够的,还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
作者
刘锦森
机构地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委
出处
《新疆人大》
2005年第9期19-21,共3页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
合法性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管理条例
立法实践
保护条例
具体情况
少数民族
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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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
2005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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