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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抗辩应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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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4年,刘华杰将王伟齐诉至法院,曹霞主动作刘的代理人出庭。之后,刘、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王赔偿刘12550元。由于刘文化程度很低,在王履行赔偿义务时,曹替刘代写了收条并收下了王的赔偿金。为了这笔赔偿金,刘曹两人发生争执。2005年5月,刘以不正当得利为由将曹诉至法院。曹辩解说已把赔偿金交给了刘,出庭作证的王说已将赔偿金交给了刘的代理人曹。曹是否是不正当得利?
作者 董创 赵魁
出处 《当代兵团》 2005年第11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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