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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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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2005年1月21日在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
出处 《健康大视野》 2005年第11期30-30,共1页 China Health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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