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政府收费行为的法律规制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政府收费与乱收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政府收费作为国有资产的一种取得方式,可分为调节性收费、矫正性收费、补偿性收费三类,它们是有合理的存在基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逐步把政府收费纳入法治的轨道,其基本途径是通过制定《行政收费法》,并通过该法的调整来实现政府收费行为的法治化。
作者 张红 陈晖
出处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13-16,共4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4

  • 1《关于行政性收费应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94年3月25日发布。
  • 2应松年:《行政法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 3何振一:《费改税应实行配套改革》,经济参考报1998年1月10日第4版。
  • 4《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特派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16日公布。

共引文献2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