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当事人就仲裁事宜达成一致的表现形式则是仲裁协议,而仲裁协议又须是书面的方为有效。顺理成章的后果是,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这是一项人所共知和公认的原则。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性,伴随着法学理论的更新、改良乃至法律的改进,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相继革新仲裁立法、鼓励仲裁发展的潮流的出现和不断扩大,在此情况下,不少国家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仲裁理论逐步承认仲裁条款对未签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仲裁协议的“胳膊”正在“伸长”。
出处
《北京仲裁》
2005年第4期25-32,共8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