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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述评——兼论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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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8年《纽约公约》的第1条在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时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裁决作出地国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标准,而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作出的保留声明使得非内国裁决标准在我国无法适用, 因此造成了实际的难题。
作者 周佳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仲裁》 2005年第4期45-50,共6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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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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