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学执教并兼任仲裁员之前,我曾做过10年法官。从自身的体验将三种职业进行比较, 特别是思考三种阅历和身份的相互影响,是一件有趣且有意义的事情。不必说,无论法官、仲裁员,还是大学教授,三种职业的共同特点是对知识、智慧、阅历、经验、洞察力、表达力的需求,但其中至为重要却无法以数字统计因而被硬性考核指标排除在外的,是法律人的良知和责任感。在评判自己所裁决或参与裁决的案件是否超出了可接受的尺度时。
出处
《北京仲裁》
2005年第2期62-64,共3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