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土地资源裁判署的法律性 质与地位和英国的土地裁判署基 本相同,其主要特色在于裁判署的组织 结构十分完善。其内部组织分为专业人 员和行政人员,地位和待遇也各不相 同。 澳大利亚土地资源裁判署的专业人 员分为主持人员和非主持人员。主持人 员专指主席及两名以上的副主席,由议 会议长任命。裁判署对其主持人员有很 高的要求,必须是最高法院法官(主 席)或地方法院法官(副主席),并且 在矿业、土地等问题上具有专长。
出处
《西部资源》
2005年第5期17-17,共1页
Western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