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曙撰文指出,黑龙江人大常委会最近修订了该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强制婚检的规定;前年10月份,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刚刚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婚检。黑龙江的立法者认为依据显然比国务院条例效力更高的《母婴保健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并无不当,他们甚至不认同媒体将此举称之为“恢复强制婚检”,其言下之意在于:强制婚检本来就没有通过恰当的立法程序予以取消。姑且不论婚检是否需要强制的问题。
出处
《社会工作》
2005年第8期5-5,共1页
Journal of Social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