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同志:我今年60多岁,与丈夫感情不好分居多年。现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每月不足300元的收入不能养活自己及看病,要求丈夫(他每月有退休金1000元左右)给生活费,丈夫说孩子可以赡养我而拒绝给钱。丈夫的做法对吗?周大年周大年同志:首先要以肯定的是,周某丈夫的做法是错误的,也可以说是违法的。虽然我国法律是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帮助。
出处
《社会工作》
2005年第4期36-37,共2页
Journal of Social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