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加强立法监督 维护法制统一——“充分行使人大监督权”课题研究专题报告之十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立法监督是宪法、立法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职权。立法监督是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监督的一项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监督是立法工作的延续,也是监督工作的延伸。如何进行监督,是立法和监督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监督权,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批准立法的主体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省会市。
出处 《海南人大》 2005年第6期18-20,共3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