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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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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14期4-8,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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