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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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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某大药店系从事药品、日用百货等零售业 务的企业法人,2003年4月22日,吴某受朋友委托自 该药店购买了10公斤金银花(又名双花),每公斤单价 180元,共计药款1800元,该药店为吴某出具了购药 发票,但该批药品未附质量合格证明,外包装上无明显 标识,该药店亦未能提供药品经过检验的相关证明。吴 某购药后邮寄给朋友,不久,其朋友以药品存有质量问 题为由,退还给吴某。吴某遂找到物价部门请求处理。
作者 张丽娟
出处 《山东审判》 2004年第5期115-1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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