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制 度日益深入人心,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诉 讼案件逐年增加。同时,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责任问 题研究的滞后性与审判实践需求之间的的矛盾也愈渐 凸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2款"在起诉 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 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除外……"的 规定,可以说是目前唯一涉及了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当 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原、被 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责任范围等问题尚未明确,故司 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在诸多方面还存在分 歧。本文拟从分析行政不作为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案件 的含义入手,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一 探究,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