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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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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之间有多年买卖水泥的业 务关系,至2002年5月,乙建筑公司欠甲水泥厂水泥 款及装卸费共计238万余元。为索要欠款,甲水泥厂提 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2年5 月裁定冻结了乙建筑公司在丙房产公司处的债权(工 程款)240万元。该买卖水泥合同欠款纠纷案经判决生 效后,于2002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丙房产公 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 以执行甲水泥厂对乙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但丙房产 公司提出异议,以与乙建筑公司"未形成确定的债权债 务关系"等为由,拒绝履行其对乙建筑公司的债务。法 院依法不对其异议的真实性予以实体审查,也未予以 强制执行。因乙建筑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 裁定中止执行。
作者 王树远
出处 《山东审判》 2004年第6期102-10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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