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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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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五)项"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国有资产、土地、工商、物价、劳动、人事、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治安等具体管理工作",修改为:"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0期4-5,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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