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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没有履约能力 骗取款物用于高风险 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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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原系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欧商务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2年2月9日被逮捕。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 罪,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者 岳彩林
出处 《山东审判》 2004年第3期84-8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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