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及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6号令、2002年第3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劣质钢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1]11号)的规定,"地条钢"是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必须坚决取缔。但目前我市生产"地条钢"和使用"地条钢"坯轧制钢材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影响了钢材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的工作。为维护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再次开展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条钢"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6期31-31,共1页
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