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制度条款设计、组织机构的设置、股份转让规定存在缺陷以及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之间存在矛盾都呼唤着能尽早修订《公司法》。首先,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应适当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其次,应比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设计国有独资公司相关条款;第三,修改时可考虑与外资企业法并轨;第四,应对现行《公司法》组织机构设置缺陷进行修改。
出处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6-8,共3页
Journal of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