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部随后制定的配套办法和各省市相继出台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更加速了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及,使物业管理招投标成为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手段。一、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意义1、避免了物业管理的机制缺陷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一开始主要依附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内,作为售后服务及其延伸服务的主要执行机构。"建管一家"的机制导致其职责权限难以分清。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3年第5期22-23,共2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