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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写在《宪法》实施20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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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体现社会性质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做了规定:一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关于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含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阐明:“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作者 潘在清
出处 《海南人大》 2003年第3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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