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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推进特区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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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职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普遍实行,在我国则是在1996年4月由上海浦东率先试点,后陆续扩大到北京、南京、广州、深圳等地试行的。
机构地区 海南省法制办
出处 《海南人大》 2003年第1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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