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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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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一)企业申请认定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
出处 《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3年第6期53-5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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