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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例让劳动部门遇到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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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关系与工作岗位分离王某是某外事服务公司职工,1994年2月被派往某办事处从事翻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该外事服务公司与某办事处签订了自当年起生效的聘用员工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某办事处应为员工提供工作用车;员工每年享受带薪休假;某办事处解聘员工,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者直接向对方支付一个月聘用费作为代替通知金,同时向对方支付补偿费。2001年10月10日,某办事处通知王某与其终止聘用关系。王某从某办事处领取了当月工资、交通费,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解除聘用关系的补偿金3万余元。同年11月9日,该外事服务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千余元。王某认为,自己与外事服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实际聘用其的是某办事处,故外事服务公司及某办事处应分别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出处 《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3年第12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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