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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隐匿乘客遗忘物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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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5月10日晚8时许,出租车司机李某驾驶出租车,从F市火车站送乘客孙某到其在F市的住处.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孙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782元,手机、商务通PDA、MP3音乐播放器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六千多元.
出处 《新疆人大》 2003年第12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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