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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程序与实体规定应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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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虽然有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象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向一府两院提出询问,特别是提出质询案,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罢免或撤销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职务等监督方式和手段很少使用,甚至基本不用;
作者 刘锦森
出处 《新疆人大》 2003年第7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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