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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导演的无效汽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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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5月25日,经洪某(女)介绍,李某与宋某协商一致,将李某所有的夏利车以2.8万元卖给宋某,当即先写欠条一张,即:双方协议达成一致。此夏利车,车款为2.8万元在2000年的5月25日之后20天到一个月内付清。若到期付不清,则由卖方李某收回此车。若6月底不付清,就上法院解决。上法院的一切费用将由洪某负责。今后担保都是洪某,欠款人、洪某。2000年5月26日。随后又写证明:今李某(卖方)的夏利车于2000年5月25日卖给宋某,车价为2.8万元,手续齐全,以前车的一切费用全部交清。以后此车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宋某自己负责。此后此车再发生任何事情卖方(李某)不再负任何责任,由买方宋某自己负责。
作者 王军
出处 《新疆人大》 2003年第6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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