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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持有存款“证明”信用社拒付款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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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1998年10月15日和24日,李某分别在乡信用社存入期限为1年的两笔存款18000元和10000元,此两笔存款由信用社原负责人唐某分别于1999年10月23日、11月23日办理现金付讫手续,并有李某背书签名。1999年10月15日、25日唐某又分别为李某出具证实李某存入现金18000元和11000元,期限为1年,月息1.875‰的"证明"两份。2000年6月。
作者 王军
出处 《新疆人大》 2003年第11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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