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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岂能一“本”用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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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末,在诸暨市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法庭上,着公安制服的被告代理人振振有词:"依据公安部1989年1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我们对原告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没想到话音未落,原告代理律师即予以反驳:"很遗憾,被告出具的这份处罚依据是一份早已作废的文件。公安部1996年142号文件。
作者 李北风
机构地区 定远县检察院
出处 《新疆人大》 2003年第3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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