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和尚打伞"到"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前进了一大步。"依"者,"依靠"、"依照"、"依从"之谓也。如有"法"可靠、有"法"可照、有"法"可从,而"治者"又能自觉自愿地"依法"办事,人们是会比较满意的。如果缺乏真心实意,"依法"云云,就是空话、假话,人们就失望了。"法",在这里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以"者,"用"也。手里有了"法",有"法"可用,"治者"就可以把这"法""拿"起来"用"。"法"在这里是"用具"。它所以值得"治者"重视,是因为它对他"有用",于是他就用它。作为"用具"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