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初颁发了粤府办[2002]6号文件,调整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其基本出发点是:"截止计发基数,使同等条件下先后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水平一致。"我们认为,这种指导思想是错误的。因为:其一,与国务院要"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的原则背道而驰;其二,违反"效率与公平"的原则。缴费指数的定义是本年的缴费工资与上年度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以韶关市为例,1999年、200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分别是687元、862元,2000年和2002年的缴费指数都为1时,缴费工资分别是687元和862元。显然,指数虽相同,但后退休的比先退休的工资水平高。也即要保持指数相同,后退休的就要加倍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以提高缴费工资水平。为什么要把工资水平更高的后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调整为与先退休人员的一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