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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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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的精神,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1期26-27,共2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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