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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面通知本人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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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长汀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称二建总公司)的前身是长汀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二建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1968年上山下乡、1977年1月参加工作、今年52岁的钟兴铭系二建总公司的集体所有制职工。80年代末期,由于当地建筑市场疲软、不景气,造成钟兴铭等相当一部分职工在社会上自谋职业,成为"两不找"人员。1990年5月18日二建公司作出汀二建(1990)第10号《关于给童某等二十一位同志宣布除名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钟兴铭,男,现年40岁,木工;……以上二十一名同志原系我司的集体职工。他们长期擅离生产岗位,经多次做思想工作。
机构地区 长汀县人民法院
出处 《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2年第1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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