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精神,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收费行为,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现就基本医疗保险操作规范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操作规范1、提供门诊收费、药店收费结算单为了使参保患者清楚了解医疗保险费用使用情况,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时,要向医保患者提供《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结算单》或《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药店收费结算单》。收费人员在刷卡收费时首先使用平推式票据打印机打印《结算单》,然后再打印发票,在完成打印后,在《结算单》和发票上加盖收费章,提供给医保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