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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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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于这部分人员大多数年迈体弱,且医改前享受的医疗待遇较高,按照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23号)精神,为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下同)是指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院[198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即: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的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前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
出处 《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2年第2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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