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定》指出: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出处
《食品与药品》
CAS
2002年第4期36-36,共1页
Food and Dr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