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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受仲裁、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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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吴桂荣,女,51岁,原福建省长汀县华丰纸箔厂合同工被告:福建省长汀县华丰纸箔厂法定代表人:范祥昆,厂长吴桂荣系肢体三级残疾人,福建省长汀县华丰纸箔厂(以下称华丰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从成立至今未参加社会保险。1993年6月1日,吴桂荣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为华丰厂的集体合同制工人。1995年5月29日,吴桂荣与华丰厂签订了格式《(集体)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二、合同期为三年(自1993年6月起至1996年5月止)。……六、合同期间乙方(指吴桂荣)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待遇按本厂规定执行(其中按"闽政(86)75号文件规定"用笔改为"本厂规定执行")。……十一、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合同续订手续。落款处还有劳动部门鉴证机关的盖章。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多期间,吴桂荣有参加华丰厂做金银纸等生产劳动,并享受了合同制工人的待遇(包括医药费、降温费、劳保衣等)。华丰厂因亏损停产后:所招的工人包括吴桂荣在内自然离厂,工人也没再享受工资等各种待遇至今。吴桂荣被招收为华丰厂的合同工后,华丰厂至今未为吴桂荣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为吴桂荣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也未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劳动合同期满后,吴桂荣与华丰厂未续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有关终止合同的手续。1999年7月始,吴桂荣有向华丰厂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向有关部门上访。2001年8月17日,吴桂荣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机构地区 长汀县人民法院
出处 《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2年第7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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