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岛外撷英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为人事任免立规矩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该《条例》规定,提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书面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报送材料。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须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审议撤职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出处 《海南人大》 2002年第11期47-4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