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维护业主的财产权,使业主的房产保值、增值,其本质就是业主财产权的行使,因此按照业主产权面积决定投票权,符合财产权的原则。但是第十条第二款提出的投票权,仅限于"首次",不仅有悖法律原则:而且实施中有困难。如果首次之后业主的投票权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业主必然丧失继续物业管理的积极性,或者要求退出,或者通过不交费进行抵制,纠纷也不好处理,不利于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二、开发商与业主的物业产权分割的重大问题。明晰开发商保留未售的业权和已作公摊面积售予业主共同所有的业权。建议在三十二条开发商应当移交的资料中,加入业主共同所有房屋土地项目与开发商所有房屋土地项目的产权划分明晰。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2年第6期15-15,共1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