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为先场外车辆遗失谁赔偿案例:某小区业主停放在小区楼下消防通道上的小车被盗,半年之后,车主找到管理处,称由于公安部门未破案,现在要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必须要管理处出具车辆丢失证明才能办理索赔手续,在业主的不断纠缠下管理处开具了一张丢车证明。随后,保险公司将管理处告上法庭,要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人氏币65万元。此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截然不同,双方各有不服。三审认为车主虽已交付停车费,但根据规定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内保管,进入时领取车辆保管证,但该车主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不能提交车辆保管的证据,停车场也没有被丢失车辆的入场记录,故车辆保管关系不成立。至于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是事隔五个多月后应车主要求而出具的,且该证明称车在小区内丢失,故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2年第6期45-45,共1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