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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的危机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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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机一:与购房人(或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绝大多数条款为无效条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际包括两个部分:1、为购房人的房屋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2、为小区的公共财产(含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等)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为购房人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条款,由于购房人有权委托他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管理,这部分条款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任何一个业主都没有就小区的公共财产与他人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关于小区公共财产的物业管理服务条款是无效的。有些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顾问不同意这一判断。他们认为: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只与一个业主签订合同,那么。
作者 居永和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2年第5期22-23,共2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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