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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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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3条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部分业主是否可以就涉及业主公共利益事项提起诉讼?答:有证据证明,虽经15%以上业主或业主代表要求,业主委员会仍拒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是否由业主委员会提起涉及公益事项的民事诉讼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50%以上的业主议决决定,也可以选派诉讼代表人,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第4条部分业主实施了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的,业主委员会能否依据业主公约,对部分业主提起诉讼?答:业主委员会可以违反业主公约为由,对特定业主提起民事诉讼。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2年第5期62-63,共2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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