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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可不交物业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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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被告秦某是天津某小区的一位业主。该住宅原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管理,1998年4月该物业管理部更名并成立现物业管理中心,即本案原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包括被告住宅在内的小区物业移交给原告。移交后原、被告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被告自1999年1月起未文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2年第4期41-41,共1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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